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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未批先建!山西一煤矿被处罚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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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未批先建!山西一煤矿被处罚27万元!
发布日期:2026-01-23 00:35    点击次数:114

开云 未批先建!山西一煤矿被处罚27万元!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左云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水磨湾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46R

法定代表人:沈利俊

地址: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建设的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于2022年4月建成以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你单位建设的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3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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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已建设完成,正在生产中;

3.2025年 10月 13 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是适格主体;

4、2025年10月1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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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年10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7)关于《大同市市直和左云县、大同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8)山西省能源局出的《山西水磨湾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延期信息公告》复印件1份;(9)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水磨湾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10)山西水磨湾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煤厂开工报告一份;(11)项目竣工报告复印件1份;(12)水磨湾煤业2022年-2024年精煤销售情况表1份;(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14)《2024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左云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建设的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于2022年4月建成以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开云app由于目前该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建设的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7,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贰拾贰万元,对你单位建设的年入选30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祁建胜(身份证件号码:142***********6215)罚款伍万元。

限你单位和祁建胜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20位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和祁建胜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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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5日

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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